01
2021.12.1日起,国知局将以人民币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自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不再以瑞士法郎标准进行折算。上述人民币标准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合作条约(PCT)专栏另行通知。
02
2021.12.1日起,《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
12月1日起,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将正式施行,对民生领域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亮剑”。
根据《办法》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03
2021.12.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正式实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持续巩固深化第一批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促进第二批法院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最高人民法院聚焦顽瘴痼疾在工作中的具体表现,突出建章立制成果,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部分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等问题,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最高审判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对进一步规范统一法律适用工作、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切实维护国家法制尊严权威,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04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拟制了《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截至9月17日前,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办法》明确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奖励金额不得突破该上限。此外,《办法》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05
2021.12.1日起,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情节严重的,或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亚发布《三亚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于12月1日起施行。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资助。
06
2021.12.1日起,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给予1000万以下赔偿;恶意申请商标最高罚款5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对申请人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最高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规定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倍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倍数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或者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千万元以下的赔偿。
07
2021.12.1日起,南昌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
10月22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第十条第六点明确,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根据《办法》,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将获得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将获得一次性奖励1万元。该《办法》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08
2021.12.1日起,调整杭州市基层法院部分一审行政案件异地交叉管辖!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杭州市基层法院部分一审行政案件异地交叉管辖方案的公告
一、下列案件原则上实行异地交叉管辖,原告享有自愿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异地交叉管辖法院(详见附表)”提起诉讼的权利:
(一)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中明确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以下三类第一审行政案件:
1.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2.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3.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二、下列案件不属于本次异地交叉管辖调整的范围: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中明确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涉及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更有利于查明事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由作出行政裁决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实行异地交叉管辖的案件,由被选择的法院依法立案登记。最初接收起诉材料的法院应当将相关材料依法移送至当事人所选择的法院。
四、本方案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对异地交叉管辖对应法院视情予以调整。
来源: 知识产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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